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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抵个税”未来个税改革之亮点

2024/1/24 20:36:07发布12次查看
随着近年来房价不断上涨,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矛盾日益尖锐,众多外来务工人员和异地新就业的大学生收入普遍不高,购房支付能力远远不足,只能靠租房解决住房问题。去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笔者在此说说自己的看法。
一、现行个人住房出租的税收优惠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第十三条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四条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2016年,国家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对个人出租住房,在出租环节加大了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同时也将承租方租金支出列入了个税改革的研究范围。
二、目前个税税前扣除规定
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个税法修正案,将个税免征额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适用超额累进税率为3%至45%,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尽管国家对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进行多次调整,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现行的分项费用扣除模式已无法适应纳税人的不同负担状况,费用扣除标准应充分考虑到纳税人的个性化需求,顾及家庭税收负担能力,如家庭负担人数、教育医疗、健康状况、建立与通货膨胀因素的联动机制等,同时细化费用扣除标准,才能真正实现公平负税。
三、如何实现以房租抵个税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54号第一条规定,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可参考上述规定,由个人提供合法有效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房合同、租房发票和支付凭证给代扣代缴单位,扣缴单位核准后,全额(或按规定比例)抵减其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然后按规定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代扣代缴申报义务。
案例:某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扣除六险一金后为10000元,支付用以居住的房屋租赁费3500元。
按现行口径: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0000—3500)×20%—555=745(元);
若支付用以居住的房屋租赁费3500元可全额抵减: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0000—3500—3500)×10%—105=195(元)。
根据以上两项计算结果,在可以全额抵减房屋租赁费的情况下,该纳税人可减少个税支出550元。
作者 清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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