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从菏泽市政府官网了解到,菏泽市近日出台了《菏泽市支持企业上市十六条意见》,其中提到菏泽市给予每家拟上市企业分阶段给予补助600万元,并在土地、项目立项、专项引导基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据了解,意见从降低企业上市成本、建立企业股份制改造绿色通道、完善上市挂牌扶持政策体系、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企业上市发展等方面提出工作建议。
其中,菏泽市对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并在省政府批准的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补助2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补助60万元。对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根据上市工作实施进度,分阶段给予补助600万元。
菏泽市还在优先给予土地、项目立项支持,对上市后备企业办理相关手续给予特惠服务,提高企业上市工作效率,实施政府基金引导等方面出台了详细措施。
据了解,各项任务的主责部门均已明确,菏泽市政府将建立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企业上市和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以下为全文:
菏泽市支持企业上市十六条意见
菏政字〔2018〕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菏泽市支持企业上市十六条意见》已经2018年7月7日第3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9日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上市工作,激励引导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加快实现“科学赶超、后来居上”的战略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十六条意见。
一、做好上市工作引导。加强与境内外交易场所、中介服务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多形式组织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培训,调动企业上市积极性,增强上市后备企业业务操作能力,切实提高企业上市成功率。
二、做好后备企业储备。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改制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梯次,认真筛选上市后备企业。各县区政府动态储备3家以上重点后备企业,要定期将本地上市后备企业基本情况汇总后报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全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并及时更新,动态储备50家上市后备企业,对纳入上市后备资源库的企业,市政府优先给予支持,推进全市企业上市工作稳步有序开展。
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符合国家税收有关规定的股份制改造、合并、分立、破产、划转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免征契税、土地增值税。
四、企业因改制上市而需要补交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如缴纳税款确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后,可暂缓缴纳相关税款。
五、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与其他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时,若双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即同一个或相同多个投资人)100%直接控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
六、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需缴纳法定收费项目时,有关部门应在规定范围内免征或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七、对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并在省政府批准的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补助2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补助60万元。对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根据上市工作实施进度,分阶段给予补助600万元;按照当前的审核机制,拟上市企业在山东证监局完成报备并正式进入辅导期的,补助200万元;中国证监会受理上市申报材料的,再补助200万元;企业上市成功的,再补助200万元。对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实现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将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补助600万元;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补助200万元。以上各项补助资金,由市和县区财政各承担50%。市及县区分别设立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八、努力搞好金融服务。鼓励驻菏各类金融机构、各类投资机构,对列入全市上市后备资源库的企业优先给予金融支持。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开展金融创新业务,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优先对上市后备企业提供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担保贷款、并购贷款、贸易融资等金融服务,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为上市后备企业定制综合融资方案,开展灵活多样的融资服务。
九、优先给予土地、项目立项支持。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原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可通过补办出让方式,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为改制上市企业办理有关土地使用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发改、国土、环保等部门优先办理项目立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环评的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
十、对上市后备企业办理相关手续给予特惠服务。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需办理房地产权初始登记,具备办理条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国土、住建、规划、消防等部门应从速予以办理。涉及其他资产产权、企业产权界定、处置等历史遗留问题,凡符合当时有关规定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各有关部门均应予以补办相关手续,积极推动相关确权工作。
十一、提高企业上市工作效率。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上市工作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对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需开具的税务、工商、社保、住建、规划、环保、公安、消防等方面证明材料,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文函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二、降低企业上市成本。市、县区金融办要加强与证券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的联系,组织企业与中介服务机构专项对接,采取招标、分区、划片、打包等办法,降低企业挂牌上市成本。
十三、实施政府基金引导。政府设立一定规模专项引导基金,用于引导支持辖内金融创新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主要针对我市上市挂牌过程中的高成长性企业,政府引导基金将采取直投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建立投资基金和银行信贷投贷联动机制,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跟进上市挂牌企业项目,被投资上市挂牌企业不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的,引导基金可以按一定比例提供“过桥”资金。
十四、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金融办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国土局、市税务局、市住建局、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市级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全市企业上市工作统筹协调,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开展。
十五、发挥政策联动效应。各县区政府要建立本地推动企业上市、挂牌协调联络机制,明确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为企业上市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切实推进本辖区企业上市工作。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各自条件,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用于扶持本地企业上市,推动企业上市工作开展。
十六、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考核。充分发挥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对县区企业上市工作的推动作用,加大考核力度和所占分值,提高县区对上市工作的重视程度和积极性。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关于支持企业上市的相关政策同时废止。
本文来源:菏泽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