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颁布实施,从立法的角度规定了审计机关展开绩效审计的权限。此后,国家审计署及其下设相关机关就宏观积极效益展开了一系列审计活动。而2006 年新修订的《审计法》颁布实施,除了明确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也对地方审计机关首长提名任命的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大大提高了基层审计机关独立性,为基层审计机关有效开展绩效审计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在审计实践方面,20 世纪末期,我国“开展了两万多个建设项目的开工前审计,涉及金额达 10 万亿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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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绩效审计开展以来,取得了不少值得瞩目的成就。但与政府绩效审计发展较成熟的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一方面,由于我国政府绩效审计开展的时间较晚,政府绩效审计的覆盖范围不够广,同时具体的审计项目较西方国家不够细致。根据审计署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底,全国政府审计机关涉及绩效审计的审计项目的平均水平只有40%,即地方机关,特别是基层审计机关开展的政府绩效审计数量很少,远远低于西方先进国家的水平。另一方面,总的来说,我国开展政府绩效审计水平较低。在政府绩效审计发达的西方国家,审计授权、绩效审计程序、绩效审计方法、绩效评价等方面不仅有健全、细致的法律规范和相应审计准则,更在这些方面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而在我国由于受到政府绩效审计起步晚、和审计人员素质低等多方面的制约,政府绩效审计的发展比较缓慢。尽管我国审计署每年开展数量相当的绩效审计项目,但大部分都只是停留在资金效益方面的审计,真正能达到较高水平的政府绩效审计项目并不多。也正是因此,我国的政府绩效审计使用的审计方法也非常单一,不够灵活。此外,审计经费不足也是地方审计机关,特别是基层审计机关无法顺利开展高质量的政府绩效审计的一大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