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概念
1.1大陆地区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inpidual income tax)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收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对自然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
1.2香港薪俸税
即大陆意义上的个人所得税,不过仅限于中国大陆个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部分,包含退休金。
2中港个人所得税条例对比
1.征收办法
1.1 纳税人
中国大陆对于纳税人的管理属于居民管辖权,而香港则属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
表1 纳税人对比表
中国大陆
香港
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在香港受聘、或在香港履行职务的个人
居民管辖权
所谓居民管辖权,就是一个主权国家按照属人原则所确立的税收管辖权。该原则规定,在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只对居住在本国的居民,或者属于本国居民的一切收益、所得和财产征税,而不必考虑是否在本国居住。换言之,一个国家征税的范围可以跨越国境,只要是属于本国居民取得的所得,不论是境内所得还是境外所得,国家均享有征税的权力。因此,对居民的境外收入而言,收入来源国不能独占税收管辖权,税收权益应该在收入来源国和居住国之间进行分配。
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征税国对跨国纳税人在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的权力,它是属地原则在国际税法上的体现。这种根据来源地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原则,亦称从源征税。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前提条件是,作为征税对象的纳税人的所得与征税国之间存在着经济上的源泉关系。所以,关于所得来源地识别认定,就成为各国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重要内容。
所得来源的确定: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征税国境内,均为来源于征税国境内所得
1)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征税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征税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 转让征税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 许可各种特许权在征税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 从征税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取得的红利、股息、红利所得。
案例1 纳税人身份的确认
a.张先生是中国公民,2012-2015年期间一直在美国留学并工作,在此期间,张先生一直没有回国。试问:张先生在美国留学期间是否属于中国的居民纳税人,其工作所得是否属于中国政府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分析:张先生的习惯性住所在中国境内,虽然其在留学期间未在中国境内居住过一天,但他仍然是中国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就其来自全球的应纳税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b..王先生是香港公民,2012-2015年期间一直在美国留学并工作,在此期间,张先生一直没有回港。试问:张先生在美国留学期间是否属于香港的纳税人,其工作所得是否属于薪俸税征税范围?
分析:王先生在留学期间未在香港居住,没有获得源自香港地区的所得,因此不属于香港的纳税人,其在美国的工作所得不属于香港薪俸税的征税范围。
1.2征税对象
中国内地采用分类所得税模式。香港特区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模式。观察表2可知,中国大陆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更广,针对所得类型划分更细、适用税率种类更多
通过对比中国大陆和香港地区个人所得税征收的范围和税率,我们不难发现,与香港地区相比,更复杂的所得类型和适用税率存在其固有的弊病,这会导致同为个人劳动所得,却因收入来源渠道不同,产生较大的税额差异,如:
工资、薪金所得、经营类所得、劳务报酬同属劳动所得,适用三种不同的累进税率。税率不一致,造成了同类型、同数额的收入,税收负担却不同。股息、红利、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资本所得适用20% 的单一比例税率。而工资、薪金所得、经营类所得、劳务报酬等适用的税率有时会高于20%,特别是工资、薪金的最高税率为45%,出现勤劳所得的税负高于非勤劳所得税负的现象。
反观香港特区,勤劳所得所承担的税负要轻于资本所得,各类收入的税负基本平衡:
薪俸税适用税率为2%~17%,利得税和物业税适用税率为15%,而个人可以选择将三者合并以个人入息课税方式计税,课征2%~17% 的超额累进税率。
从税率角度看,薪俸税的最高边际税率为17%,与利得税和物业税的税率相差不大。
案例2 中国大陆含税工资、薪金应纳税额的计算
大陆某高校赵教授2016年1月取得工资情况如下:
基本工资 3,200元
教授津贴 6,000元
差旅费津贴 420元
提取并交付的“社保、公积金” 1, 455元
要求:计算赵教授1月份工资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分析:将赵教授工资、薪金收入,减去社保、公积金等扣除项目、差旅费津贴、费用扣除标准后可得到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乘以使用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可以求得1月应纳税额。
故1月应纳税额=(11,075-1455-420-3500)*20%-555=585元
案例3 香港薪俸税的计算
香港居民钱先生从事会计师行业,单身,月收入30,000港币,年末需向香港会计师工会缴纳年费2,450港币,向政府部门缴纳强积金强制性供款18,000港币。
税收机关同时规定,2015-16年度利得税、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可获宽减最后税75%的税款,每宗个案以20,000港币为上限。
要求:计算钱先生2015-2016课税年度应缴纳的税金。
分析:
将钱先生的薪金收入总额减去年费、强积金强制性供款等扣除项目后,减去单身基本免税额后得到应课税入息实额,按照累进税率和标准税率分别计算应缴税款,比较两者数额取较低值,扣除75%(不超过20,000港币)后即可得出实际应缴税款。
故钱先生2015-16年度应缴纳的税金计算如下:
入息数额(30,000*12)360,000
减:香港会计师工会年费 2,450
强积金强制性供款 18,000
339,550
减:基本免税额 120,000
应课税入息实额 219,550
以累进税率计算:
最初的$40,000按2%征税 800
其后的$40,000按7%征税 2,800
其后的$40,000按12%征税 4,800
其余的$99,550按17%征税 16,923
25,323
以标准税率计算:
339,550*15% 50,932
应缴税款(税款宽减前) 25,323
减:75%税款宽减 18,993
应缴税款(税款宽减后) 6,330
案例4 大陆地区纳税人同时取得多种类型所得时应纳税额的计算
中国公民张先生是某上市公司的员工,2015年10月取得的部分实物或现金收入如下:
1) 被公司派遣到所属的某外商投资企业工作,合同期内作为该外商投资企业雇员,每月从该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薪金18,000元,同每月取得派遣公司发给的工资8,500元。
2) 将其位于市区的一套公寓住房按市价出租,当月收取租金6,800元,支付相关税费384元,因卫生间漏水发生修缮费用1,200元,已取得合法有效的支出凭证。
3) 受邀为某企业家培训班讲课两天,取得讲课费30,000元。
要求:计算张先生10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
分析:
1) 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18,000-3,500)*25%-1005=2,620元。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8,500*20%-555=1,145元
2) 取得租金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800-384-800)*(1-20%)*10%=449元
3) 讲课费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0,000*(1-20%)*30%-2,000=5,200元
故张先生10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金额为2,620+1,145+449+5,200=9,414元
案例5 香港地区纳税人同时取得多种类型所得时应纳税额的计算
香港公民李先生为香港某上市公司员工,2015-2016课税年度取得的所得情况如下:
1) 被公司派遣到所属的某美国投资企业工作,合同期内作为该投资企业雇员,每月从该美国投资企业取得薪金$18,000,同每月取得派遣公司发给的工资$15,000
2) 将其位于香港市区的一套公寓住房按市价出租,每月收取租金$6,800元。
3) 受邀回港为某企业家培训班讲课两天,取得讲课费$30,000元
要求:计算李先生2015-2016课税年度因上述所得需要缴纳的税款。
分析:
根据香港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制度,从美国投资企业取得的薪金不属于香港薪俸税征税对象,从香港派遣公司取得的所得应作为入息数额处理。
入息数额(15,000*12) 180,000
减:基本免税额 120,000
应课税入息实额 60,000
以累进税率计算:
最初的$40,000按2%征税 800
其余的$20,000按7%征税 1,400
2,200
以标准税率计算:
180,000*15% 27,000
应缴税款(税款宽减前) 2,200
减:75%税款宽减 1,650
应缴税款(税款宽减后) 550
故应缴纳的薪俸税税额=$550
2)、3)中所得不属于薪俸税征税对象而属于利得税征税对象,按香港税务部门规定,将所得额*税率减除75%宽减额后即可得出应纳税额。
(6,800*12+30,000)*15%*(1-75%)=$4,185
故李先生2015-2016课税年度应纳税额=$550+$4185=$4,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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